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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研究

王子骞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研究

王子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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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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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务劳动是家庭分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第40条首次明确家务劳动的价值,允许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由于适用主体有限,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况,并没有完全达到救助家务承担方的预期目的。在《民法典》时代,立法者删除了夫妻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并加入了双方自行协商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基于配偶婚后大多是共同享有财产的现实情况,扩大了经济补偿的请求主体,有助于发挥离婚经济补偿矫正夫妻收益失衡、维护婚姻稳定以及促进男女两性实质平等等社会功能。家务劳动价值理论、社会性别平等理论以及经济补偿计算理论,揭示了家务劳动被忽视的原因以及家务劳动的受偿性,有助于帮助理解立法的目的和意义。但是由于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和标准过于模糊,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并进一步完善规范就尤为重要。 法院实践情况统计是以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为数据平台,通过限定关键词检索离婚经济补偿相关案例。后将数据分为法官支持和不支持请求两种类型,分别讨论司法适用情况和补偿金确定的标准。通过数据整理发现,尽管《民法典》出台后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和适用率有所上升,但多是法院对当事人协商数额的确定,当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会保守判决,并且补偿金额偏低。究其原因,是适用范围有限、补偿标准不统一、请求时间较为严格,以及当事人举证存在困难等问题阻碍法院对规则的适用。解决以上问题,可以从域外国家的法律成果和经验中得到启示。美国没有设置独立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但规定了因承担家务造成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扶养金,同时也给法院提供了确定扶养金的参考因素。德国等国家在给付方式、给付内容上都有着比较详细规定,这对细化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则提供了较好的范本。 在我国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上,要根据不同的财产制来区别对待:如果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那么法官需要考察请求方的劳动是否达到“较多义务”的程度;在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中,当事人负担的“较多义务”要明显超过正常程度。在补偿数额的确定上,主要是明确参考要素来供法院进行个案衡量。在补偿方式上,要增加给付方式,丰富给付内容,同时也要考虑夫妻财产制对支付方责任财产的影响。在当事人举证证明上,除了要重视间接证据的作用以及优势证据的运用,也要强化法院调查取证的义务,有条件地参考家事调查员出示的调查报告,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压力。

关键词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家务劳动/夫妻财产制/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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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侯学宾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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