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政策环境、投资环境,支撑技术创新型企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企业甚至区域性的技术创新。但是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不确定性和外部性,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比较谨慎,因此为改善企业创新中存在的市场失灵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政府部门积极创新财政资金运作方式,逐步实现“拨改投”新扶持模式,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作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目的是从微观层面上直接扶持企业创新,一改以往政策传递效率低的缺点。自2015年财政部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之后,各地政府引导基金积极进行改革,更加注重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质量和规范化程度。因此,研究政府引导基金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效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为政府部门设立高质量的政府引导基金提供有效的参考建议。 本文的主题是论证政府引导基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效应,采用实证分析,手动整理2015年至2019年的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研究样本。运用PSM-DID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先获取PS值将处理组和控制组个体进行配对,处理组即为2015年至2019年受到过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再用DID检验政府引导基金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并进行异质性分析和稳健性检验。结果均体现了政府引导基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效应。 本文的主要结论有:第一,政府引导基金促进了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二者呈现正相关关系;第二,由于政府引导基金的地域属性,对于在不同地区的影响会出现异质性。相比于中部和西部的企业,政府引导基金对东部地区的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效应更强,原因是东部地区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较为发达,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效应可以很好地传递到企业层面,帮助企业破解融资约束问题,促进技术创新。而在中部和西部,市场不够活跃,政策环境不佳,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效应和市场效应不能很好地传递到企业层面,在子基金层面和基金管理人层面就受到了阻碍,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结合理论与实证分析的结论,对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应适应当地经济环境、营商环境、产业政策等,因地制宜地提出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可以借鉴先进地区的政府引导基金操作模式,但不能照搬照抄;第二,要充分提高政府引导基金管理部门的能力水平,兼顾市场化与政策化;第三,完善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使政府引导基金发挥充分的引导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