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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中的构建

景涵

论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中的构建

景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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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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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化趋势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涅槃重生,而不是沉寂消亡。但传统重整因成本高、效率低饱受诟病,过度的司法权干预不仅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庭外重组囿于“钳制”困境,无法约束所有债权人,难以达成统一的庭外重组方案。司法实践的需求已经为制度的设置提出了考验。预重整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域外国家,尤其以英美为首,运用预重整的技术已经趋近成熟,但是我国截止2020年末,关于预重整的相关立法仍是一片空白。因此,通过立法对预重整制度进行确立,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预重整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通过相关文献研究得知,包含庭外协商和庭内审查两部分的预重整制度,不仅能够克服庭外重组的“钳制”问题,约束所有利害关系人,还能够缓解司法重整成本高、效率低问题,保障当事人意识自治空间。因此,截止2020年末,政府和法院已经出台了22份关于预重整的文件,司法实践也已开始主动适用,形成了具有共性的模式。通过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数学统计等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得知,关于预重整程序的启动,目前多以法院决定为主,并且债务人主要锁定在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大型企业;程序期间多限定在半年左右;临时管理人主要采用随机和共同推荐方式确定,在没有出现法定无法胜任情况时,可以在进入法院审查后直接续任,其主要职责为监督债务人;同时辅以府院联动机制作为预重整程序推动的保障。但是,预重整程序在实践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包括统一立法的缺失、法庭内化现象严重、信息披露规则缺乏、风险预防机制缺失等。在此基础上,考察美国的“经管债务人”模式、英国的自愿整理程序和公司管理程序,总结出我国可以在预重整程序启动、程序期间、信息披露、方案的表决及审查批准等方面进行借鉴,同时深挖规则背后的文化原因,为我国制度构建找准出发点。 首先,面对国内实践需求和诸多问题,当务之急是以《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预重整制度进行确立。其次,借鉴英美两国预重整规则,扩大程序启动主体、合理控制程序期间、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预重整方案的表决比例和审查标准、构建风险预防机制,最大程度上规范和详备预重整制度程序。同时,结合我国市场和法治环境,还需构建预重整保障机制,包括建立预重整咨询委员会,并出台相关税收、金融贷款等辅助政策,同时促进中介机构繁荣、普及预重整文化,从硬规则、软文化两方面,全方位、多角度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重整制度。

关键词

预重整制度/庭外重组/司法重整/信息披露/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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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王建平

学位年度

2021

学位授予单位

四川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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