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我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捕诉一体”改革,此次改革是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促进“大控方”格局的构建,且是目前解决员额制下案多人少问题和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但实践中“捕诉一体”的运行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发现这些问题,分析并寻找解决方法,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前程序,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组成,正文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捕诉关系基本理论的研究。首先分析批捕权和公诉权的性质和特征,批捕权具有司法性而公诉权更具行政性,将这两项权力交由同一主体行使具有法理上的矛盾性。其次,介绍了目前域外捕诉关系的两种模式,即“捕诉合一”模式和“捕诉分离”模式,分析两种模式各自的优势和弊端,由此分析得出,在国际人权公约的影响下,由“捕诉合一”转向“捕诉分离”和彻底的“控审分离”是近代以来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最后,对我国捕诉模式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明确我国捕诉模式的发展经历了“捕诉合一”时期、“捕诉分离”时期,现在迈入了“捕诉一体”改革新时期。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运行现状的实证考察。通过对S省Q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实地调研,明确Q市人民检察院“捕诉一体”的运行现状,包括具体的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以及办案数据显示的“捕诉一体”改革前后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再从调研数据中分析总结出我国目前“捕诉一体”改革取得的成效,包括诉讼效率的显著提高,案件质量的提高,更加重视人权保障以及检察介入引导侦查效果显著等。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捕诉一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首先,办案检察官面临时间管理难题,要协调好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的时间分配。其次,审查逮捕的诉讼化程度较低,具体来说,改革后批捕仍维持较高比率,逮捕标准和功能向公诉异化,检察人员批捕仍是以行政化审查为主,对羁押必要性审查重视程度不够。再次,检察介入引导侦查制度仍不完善,介入的案件类型较为局限、介入案件的诉讼效率没有提高、介入案件侦查监督效果并未提升等问题突出。此外,侦查监督不到位问题凸显,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率较低,介入引导侦查同步监督的刚性不足。最后,还有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被压缩,辩护效果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对目前我国实践中“捕诉一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措施。首先要加强检察官自身建设,提高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业务水平,并完善检察官考核机制。其次,要完善审查逮捕的诉讼化模式,构建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的逮捕价值观,严格区别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标准和功能,积极探索优化羁押替代措施,着力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诉讼化模式。再次,要健全检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要扩大介入案件的范围,促进检警达成共识并制度化,建立检警信息共享机制。此外,要强化侦查监督,建立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审查制度,检察引导侦查时注重同步监督,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最后,要拓展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赋予辩护律师有限的阅卷权和在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