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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评类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研究

曾科

影评类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认定研究

曾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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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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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影评类短视频是视听领域二次创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激发公共创作活力与促进文化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2020年《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及合理使用制度的修订,影评类短视频对原作品著作权侵权与合理使用的问题再次被推至风口浪尖。基于此,本文就影评类短视频对原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及完善展开了研究。全文除绪论外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影评类短视频侵权与合理使用的争议问题。影评类短视频根据其独创性可分属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司法案例的实证结果显示影评类短视频可能存在对原影视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汇编权、改编权等著作权的侵犯,并且合理使用被高频率地用作抗辩理由。文中十余个图表说明不同法院对影评类短视频的合理使用认定采取了不同的标准,部分法官在三步检验法的框架下不同程度地借鉴了“合理使用四要素”,甚至自行使用我国尚未引入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另外法官对合理使用只进行非常笼统、模糊地说理的情况屡见不鲜,缺少信服力。以上反映出实务界对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充满了争议。 第二部分为我国影评类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的缺陷。我国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的通常认定标准: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十三种法定情形;其次判定是否属于“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最后判定是否满足“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限定条件。我国对合理使用采取封闭列举式的方式难以应对短视频等新生事物。并且上述限定条件存在模糊性与重复性的问题,影评类短视频所适用的法定情形之“适当引用”也没有任何明确的解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说理部分的模糊与裁判结果的混乱。 第三部分是影评类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的域外比较。通过对国际三步检验法的历史进行阐述,明晰了我国目前以三步检验为框架的正确性。美国版权法的衡量标准是四要素理论,其中第一要素衍生出了被广泛使用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其注重是否使原作品的功能或目的得以转变,并具有新表达、新含义、新信息。随后论证了转换性使用规则在我国的移植可行性,为解决第二部分所述的部分问题提供了路径。 第四部分是我国影评类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的完善。首先,应明确合理使用的前置条件,即“必须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及作品名称、对象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其次,以弹性标准认定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十三种法定合理使用情形;最后,重组四要素后再结合影评类短视频及影视作品的特性进行三步检验法中后面两步的判断。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影评类短视频应适用法定情形的第二种,此时宜用“转换性使用规则”以辅助判定其是否属于“适当引用”。以上步骤为严格的递进关系,完成整个流程后,方能认定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关键词

影评类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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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章群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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