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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增信承诺的法律性质识别

冀嘉晨

第三方增信承诺的法律性质识别

冀嘉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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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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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实践中第三方经常出具一些表述为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内容的承诺来提升金融产品的信用等级,实践中对于该类承诺的性质往往难以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解释》)第36条明确该类增信承诺的性质可以是保证、债务加入或者不属于两者的无名合同,个案中第三方承诺的性质究竟是哪一种则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识别,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性的思路。但是《担保解释》第36条规定的承诺性质识别规则仍然较为笼统,有学者认为其意义在于明确承诺可以是保证、债务加入或者不属于两者的无名合同,以及无法区分究竟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时的推定规则。至于个案中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如何识别,《担保解释》第36条的规定缺少实践意义,因此需要对增信承诺法律性质的识别规则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对于增信承诺法律性质的具体识别规则,学理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根据交易结构中是否存在主债务来判断增信承诺的性质,另一种是根据增信承诺是否扩张了偿债的责任财产来判断其性质。通过对司法裁判案件的梳理,发现实务中主要通过第一种方式来判断增信承诺的法律性质,如果合同安排中不存在主债务,则增信承诺不符合担保从属性的规定,性质为无名合同;如果存在所担保的主债务则可能构成保证或者债务加入,至于该承诺的具体性质应当认定为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则根据承诺的文义等多种因素再进行区分。该类增信承诺的识别方法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承诺性质识别困难的问题,但在推理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承诺文件是否符合从属性的规定与承诺文件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是两个问题,无法以不符合从属性的规定推导出承诺不具有担保的意思。 学理上提出的通过增信承诺是否扩张了偿债的责任财产来识别承诺的性质更加具有合理性,但还需要对该理论进一步体系化。对于增信承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应当具体分析承诺人是否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这一主要合同目的,同时作为一种人的担保,增信承诺还应具有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责任财产这一法效果意思,同时满足这两点才能认定增信承诺具有担保的意思。第二,债务加入作为一种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意思中必然包含着担保的意思,仅识别增信承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无法区分其性质究竟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因此对于第三方出具的增信承诺法律性质的认定,首先应当判断其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如果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则承诺可能是保证;在此基础上判断表意人是否还具有加入他人债务,并存承担他人债务的意思,如果承诺具有该意思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不具有则认定为保证。对于不具有保障债权实现、扩张偿债责任财产意思的增信承诺,其性质不是保证或债务加入,但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并不影响承诺人依据承诺文件的内容来履行相关责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性质不属于保证或者债务加入的无名合同,其大多数都是对投资行为做出的保底承诺,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但并不是担保合同。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具有担保功能的制度与担保制度,不是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都属于担保制度规制的范围(典型的如违约金、以物抵债协议等),对于具有担保功能的制度,并不一定纳入担保规则的调整范围内。 从承诺的具体应用场景来分析,信托关系中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预期收益的差额补足并不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该承诺本身在信托关系中创设了一个具有付款请求权的债权来保障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是一种无名合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控股股东、实控人、关联方等向定增对象做出的投资保底承诺虽然不具有担保、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但穿透交易结构之后从经济实质上来看,该类合同是控股股东、关联方以其自身信用与责任财产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的保障,应当类推适用公司对外担保规则,防止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对于金融借款中第三方向债权人出具资金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内容的承诺,应当判断意思表示中是否具有扩张偿债的责任财产的法律效果,如果承诺扩张了偿债的责任财产则可以认定为保证或债务加入。

关键词

第三方增信承诺/法律性质/担保解释/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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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于莹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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