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自身权益,具体约定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以及违反忠实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始终是理论和实务争议较大的课题。学界对夫妻忠诚协议存在有效说、无效说、区分说以及自然债务说的不同观点。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纠纷采取了“四不”原则,即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不承认也不否认,不干预也不支持,该问题似乎已成为“法外之地”。这只能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复杂问题持有的谨慎态度,在围绕这一问题的纠纷和学术争论并未停止的现实情形下,尚不能盖棺定论。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属于“法内空间”,单纯依靠道德对忠诚协议进行调整并不可靠,避而不谈实则是对不忠诚行为的纵容,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当前有关忠诚协议效力的相关问题,主要存在如下争议焦点,即忠实义务的性质、其是否属于法律义务;忠诚协议的性质;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等。 研究忠诚协议效力的前提是应当对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进行理解。具体而言,忠实义务应作狭义的理解,仅包括夫妻之间在性关系上对彼此的专一性。对于这一特属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的态度,不仅应当消极地不违反,更应当通过行为积极地去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对忠实义务做出了宣誓性、倡导性的规定,忠实义务同时也是贯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忠实义务具有道德和法律义务的双重属性,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依照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起诉,是存在请求权基础的。 对于忠诚协议的性质而言,由于其产生是基于婚姻关系,因此协议的性质同婚姻的性质之间也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婚姻是与社会生活和社会制度高度融合的契约,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契约,其并非身份情谊行为而是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法律进行调整。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判断。在实践应用中,应当秉持“区分说”的路线,结合协议的具体内容及所欲产生的法律效果,判断协议的具体性质属于身份关系协议还是财产关系协议,区分忠诚协议的类型,通过类型化分析路径对协议效力进行探讨。采取区分说的观点及效力分析路径,从法经济学角度可以得到较为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这种方式以及所产生的结论也契合法律实用主义的立场。对于人身型忠诚协议而言,其在性质上属于纯粹的身份关系协议,涉及人身性质的不当约定,应当无效;对于财产型忠诚协议,其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关系协议,实质上就是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只要其符合第143条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有效。若忠诚协议中对“赔偿金”额度的约定明显超过合理范畴,例如协议中包括所谓“净身出户”条款,忠诚协议的效力仍可认定为有效,但应当参照适用合同编违约金过高的相关规定进行酌情调整,为负担履行义务一方留有基本生活必须的份额,其余仍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向无过错方履行;对于混合型忠诚协议,应当区分协议中的涉及人身以及财产的部分,分别判断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