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法方针和国际发展方向一致,可以推动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助于司法资源得到更好的分配,进而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者,被害人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着直接利益关系。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有效提高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有助于加强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对实现法律的定分止争功能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我国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方面还存在明显缺陷。由于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未被肯认、程序参与权利未受重视,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参与和足够的关注。具体而言,首先,现行规则对被害人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过程中的知情权和意见表达权保障不足。法律虽然原则性地规定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未具体规定何机关负有向被害人说明情况、解释问题的责任,也没有规定应当如何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更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如何进一步参与该制度。再考虑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案件往往通过速裁程序审理,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更容易流于形式。其次,在被害人一向缺乏上诉权和获得法律援助权的境遇下,被害人还未被纳入值班律师制度的帮助对象之内,更加剧了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不对等。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存在适用上的冲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谅解仅仅只是一个考虑因素,而不是一个先决条件,这样的冲突会对整个刑事诉讼的和谐统一造成不利后果。究其原因,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影响、协商性司法理念与恢复性司法理念之间的矛盾冲突是造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的主要原因。 要想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正确看待域外经验,并最终面向本土的问题和制度环境进行制度完善。虽然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区别于域外相似制度,是对域外相似制度经过本土化改造而生的,但域外相似制度中注重维护被害人权利的理念以及保障被害人有效适度参与的做法也可以资参考借鉴。基于解决本土问题和适配本土制度环境的立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明确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既要肯定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性,也要坚持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控制权不应归属于被害人;第二,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以及一定的程序选择权等诉讼权利以确保被害人的有效参与;第三,通过加强被害人的外部监督、扩大被害人法律援助范围以及完善被害人社会救济制度等措施,为权利的行使设置程序救济机制;第四,寻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机制,化解制度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