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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研究

孟友霞

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研究

孟友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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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扬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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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提供了言论自由的空间,为网络谣言的肆虐也提供了条件。网络谣言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基本权益,对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国家层面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了对网络谣言进行遏制,各种部门法对这方面的规定都相继出台,奈何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对网络谣言进行控制已经是情势所趋,恢复稳定的互联网环境乃是民之所向。所以,本文对网络谣言刑法规制领域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法。 本文对网络谣言的概念进行古今概念的比较分析,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探究网络谣言刑法规制领域存在的问题,从问题入手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一共分为了四个部分来研究,旨在于清晰地表达观点。 本文网络谣言进行界定,厘清网络谣言的概念、了解网络谣言的特征。在对网络谣言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进行分析后,第二部分分析了网络谣言的成因以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文章第三部分简述了三个典型案例。“常某某”案的争议焦点是网络秩序是否是公共场所秩序、“秦某某”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能以点击量、浏览量、转发量论“情节严重”、以及网络秩序是否是公共场所秩序、“张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的争议焦点是网络水军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文通过这三个典型案例列出了这三个争议焦点,引出网络谣言刑法规制中的问题。对于诽谤行为中的“情节严重”做出分析,不能单以转发量、点击量、浏览量论“情节严重”。要厘清网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之间的关系,建议目前对寻衅滋事罪谨慎适用。网络水军和其雇佣者以及网络水军内部的主要人员的行为评价为共同犯罪,不能单对网络谣言的雇佣者进行处罚,要对网络水军的行为客观进行评价,这样才符合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原则。单位更加具有犯罪能力,单位实施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更高,例如非法经营罪和诽谤罪,建议增加单位这个责任主体。针对于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建议提高这些罪名的刑期。针对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罚金数额与经济法中的罚款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建议修改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的内容。

关键词

网络谣言/刑法规制/法律适用/单位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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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

导师

马荣春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扬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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