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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刑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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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情况屡屡出现,是否应当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涉及到是否应当将不法原因给付物定性为财产犯罪行为对象的问题。 对于该问题的探讨,有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之分,肯定说更具合理性,即不法原因给付物应当属于财产犯罪行为对象,这既是“刑法具有独立性”观点的体现与违法多元论的要求,也是财产犯罪法益采取占有说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但是仅仅只在理论层面得出结论并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因此在论文后半部分将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诈骗罪相结合进行探讨,因为肯定说更具有合理性,即“不法原因给付物是财产犯罪行为对象”,因此,当行为人通过侵占、诈骗手段非法获取不法原因给付物时,应当分别构成侵占罪、诈骗罪。 值得说明的是,这一结论并不仅仅适用于侵占罪与诈骗罪的认定,只要厘清财产犯罪的相关构成要件,便可得出结论:行为人如果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给付物,在认定相关罪名时,不需要去重点考察给付人的“不法性”问题,也不必纠结于不法原因给付物不受民法所保护的问题,不法原因给付物应当是财产犯罪行为对象,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就应当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具体而言,首先通过对司法数据的分析,发现我国理论界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物是否应受到财产犯罪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后,所得出的结论各有不同,自然也就出现了实践中认定不一的问题,有的判决结果的确将相关情形认定为财产犯罪,但是也仍然存在大量将该种情况认定为非财产犯罪的司法判决,因此本文对此进行理论探讨,希望为该问题的解答提供一些解决思路。 其次,针对如上所述之问题应提出合理解决对策,但在提出对策前应当明确问题的争议焦点,即“不法原因给付物是否为财产犯罪行为对象”?对该问题的观点,分为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中说三个阵营,以上三种观点及其理论支撑各有千秋。 再次,基于“违法多元论具有合理性”以及“占有说可以为肯定说提供理论支撑”两点理由,肯定说相比其他两种观点更具合理性,即不法原因给付物应成为财产犯罪行为对象。 第四,仅仅说明理论层面上肯定说的合理性并不全面,该说如何具体应用同样至关重要,值得说明的是,在案例搜索以及文献阅读的过程中,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在认定“以不法手段获取不法原因给付物构成何种具体个罪”时,所产生争议的焦点问题均为不法原因给付物与侵占罪和诈骗罪关系的问题,因此在论文最后一部分以侵占罪、诈骗罪为例,对肯定说应当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具体运用进行了解释与说明。 最后,得出最终结论:肯定说更具合理性,不法原因给付物应当属于财产犯罪对象,这既是刑法具有独立性的体现和违法多元论的要求,也是选择占有说作为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相关罪名时也并没有那么复杂,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就应当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温孟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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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物 刑法认定 肯定说 否定说 折中说

硕士

刑法学

徐岱

2023

吉林大学

中文

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