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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特别残忍手段”的司法认定规则研究

涂红燕

刑法中“特别残忍手段”的司法认定规则研究

涂红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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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贵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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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别残忍手段”是犯罪手段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主要在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中有所体现。作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构成之“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满足该条件的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犯罪,7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判处死刑。理论界对于“特别残忍手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被害人说和一般人说。单纯从被害人角度和一般人角度判断手段是否残忍均有失偏颇。司法解释关于“手段特别残忍”的解释无法穷尽变化多端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常引用“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以作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重刑的依据,存在将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适用的乱象,以致“特别残忍手段”之评价有法律套语之嫌。面对刑法中“特别残忍手段”规定的特殊性,纠正当前裁判中对于“特别残忍手段”的解释乱象,亟需厘清“特别残忍手段”的具体规则。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章“热点案例引入”。许国利故意杀人案,利用安眠药、捂口鼻杀死被害人后分尸抛尸。一审二审对此均认定许国利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并未对“手段特别残忍”的引用作法理和学理的合理解释,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则指导案例相比较——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李飞故意杀人案,均体现出法院在进行类似案件的判决时,没有对“手段特别残忍”的引用加以释明,并且存在类似案件、类似手段不同判的现象。该现象使“特别残忍手段”的解释和司法引用规则的明晰成为必需。 第二章“刑法中“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论聚讼”。“手段特别残忍”是犯罪手段中一种更加极端的表现形式,故应当将“手段”与“特别残忍”分开而论。“手段”是行为评价的对象及前提,“特别残忍”则为行为评价的标准。刑法明确规定的“特别残忍手段”在侵害人身法益的犯罪中,认定规则是一致的,在法条中单独列明为“情节”之一是为厘清“特别残忍手段”认定规则之重要性。刑法理论界对“特别手段残忍”的具体含义持三种学说:第一种被害人说所持看法为,“手段特别残忍”的要旨是被害人备受折磨,以至于其死亡之前肉体与精神遭受着双重痛苦;第二种一般人评价说主张,“特别残忍手段”极大地挑战人类之善良风俗与一般人的人类恻隐之心;第三种客观说认为,判断“手段特别残忍”应从客观上评估否造成实际法益侵害的后果以及附加的法益侵害后果。 第三章“实践中“特别残忍手段”的具体适用”。故意伤害罪法院认定环节引述“特别残忍手段”主要用于证明法院若不判决被告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从而引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中的规定;没有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为证明被告人被判处重刑的合理性,也需要引用刑法该条款。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中,《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对老年人新增关于免死的但书规定,以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构成。故意杀人案件和故意伤害案件用以证明或联合证明“手段特别残忍”“手段残忍”的因子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工具、侵害部位、侵害时间及次数、犯罪后果。 第四章“实践中‘特别残忍手段’认定的误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对“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认定时法官极少认真考虑和具体论述到底何为“手段特别残忍”,而是将其与“残忍”“极其残忍”等评价性的法律用语一同套用,对犯罪手段的事实与“特别残忍”之关系几乎不进行逻辑推理、认证,进而难以区别一般的杀人手段与“特别残忍手段”之间的具体界限。“特别残忍手段”视为一种量刑规则而不是加重构成与刑法规定的原意背道而驰,故意杀人行为未遂也可能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而量刑规则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故“特别残忍手段”的定位不是量刑规则。以犯罪后果“死后碎尸行为、受害者数量、受害对象的脆弱性”反推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的做法与“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混淆。 第五章“当前‘特别残忍手段’认定规则之厘清”。根据时代的要求动态地理解“特别残忍手段”之具体含义,司法实践中考虑“特别残忍手段”之伦理价值必要性在于伦理性是法律的固有属性。在行为无价值之基础上来认定“特别残忍手段”时必须同时考虑被害人的痛苦感受与一般人的伦理感受。动态地理解“特别残忍手段”,即常见多发的杀人方式在没有其他情节存在的情况下不应被纳入“特别残忍手段”的范畴;法官不需要迎合民意,避免受媒体影响而形成“舆论审判”,从而防止“特别残忍”的肆意评价。“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标准:一是犯罪手段所采取的工具以及行为方式本身具有异常性;二是该手段所为社会普通大众实在难以接受之程度;三是行为人认知和追求该犯罪手段的程度。最后,完善司法权的监督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制度化和常态化内在地要求法官对法律适用作最大程度上的详尽论证,彰显司法的理性光辉和严谨特质。

关键词

特别残忍手段/加重犯罪构成/司法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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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曹波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贵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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