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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实证研究--以《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适用为视角

杨森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实证研究--以《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适用为视角

杨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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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贵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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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纠纷案件有着充分的实践基础,但囿于传统法教义学固有的滞后性和司法机关认识的不统一,导致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适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机关对《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理解不统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范围与裁判要素不明确、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认定不明晰等突出问题。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学理基础与司法适用研究,需对《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的理解适用予以统一;在《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当扩大其适用客体范围,不仅仅限于非金钱债权;构成要件应在主客观两个层面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客观上要符合《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中继续履行不能的情形,主观上针对同向型和对向型不同的合同类型分别审查合同目的是否达到不能实现的要求;合同解除之时间节点应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65条关于“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时间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需分别讨论,对于损害赔偿需借鉴约定违约责任规则、替代交易规则、减损规则和可预见性规则来进行综合认定;在诉讼程序中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一体化行权等。明确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司法适用规则有助于构建良好的司法裁判环境,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司法适用规则/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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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冷传莉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贵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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