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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义务研究

周超

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义务研究

周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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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贵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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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愈发便捷,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各国纷纷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列为重中之重。对公民信息采取何种保护模式一直是学界热议的话题,《民法典》实施后,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个人信息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甚至排斥公法保护。然而个人信息私法保护遭遇困境,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平衡信息价值冲突和保护信息主体利益的需求,自然人与大型信息处理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实力不对称,故国家负有相应义务。文章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梳理国家义务理论的发展,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特点,划分国家义务类型;阐述国家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义务的具体完善路径。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章,具体如下: 第一章是个人信息保护和国家义务相关理论。首先介绍个人信息发展过程,从个人信息权利化之争出发,阐述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存在困境;同时出于平衡信息价值冲突和保护信息主体利益的需要,又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对国家义务存在迫切需求。然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介绍了国家义务概念的起源,阐述了国家义务理论的产生和演进的过程。最后结合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动态性的特点,谈论如何对国家义务进行划分。 第二章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义务的内容和实现方式。首先阐述了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源,阐述国家义务的具体体现。接下来详细论述了国家义务的实现方式:尊重义务中,立法机关所体现的是法律保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则需要尊重立法;保护义务中,立法机关以宪法委托为基础,提供制度性保障和狭义保护,行政机关作为主要义务承担者,需要提供保护性行政,司法机关则体现为对基本人权冲突的最终权衡;给付义务中,提供的是非产品形式的给付,展示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主要由司法机关提供积极给付-司法救济;除此之外,一些非公权力主体也在承担国家义务。 第三章分析了国家履行个人保护信息义务的现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价。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未能系统化,司法保护具有局限性,行政监管中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严重。具体问题上,执法存在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立法水平不高,各部门法保护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私益诉讼难以发挥保障作用,公益诉讼也未能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凸显其真正的价值。 第四章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义务的落实和完善,国家义务应根据宪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开展。在尊重义务的落实上,国家机关为履行职责而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尊重义务在现行法律上有具体体现,应当在此框架的基础上出台司法解释或下位法进行细化,加强、巩固和完善现有制度。在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的落实上,应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参考欧盟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完善制度性保障、组织和程序保障,并建立有效地防止第三人侵害机制。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义务/法律规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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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吴红宇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贵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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