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损害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新兴数据市场的发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公平的竞争市场秩序造成冲击,因而对该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司法规制的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不正当数据抓取的案件,其中不乏具有代表性的新浪微博诉脉脉案,笔者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查找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对数据抓取行为进行规制,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为标准来对该行为进行认定。虽然,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了3种明确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并未涉及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该条难以适用于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同时使得一般条款的适用仍具有现实意义。另外,我国对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未予明确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差距大。对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本文在案例的基础上,对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探讨,本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类型,对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方式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为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分别从法律规定与理论界的分析对其进行论述,得知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对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要件与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理论界从主体、客体、行为不正当性和损害后果等四个层面对该行为进行界定;第三部分,为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现状,本部分以案例为切入点,对案例进行统计归纳,得出实践中存在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模糊、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中诉前保全措施适用不足、滥用一般条款、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并对此成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为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建议,从明确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鼓励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人适用诉前保全、限制一般条款的适用、明确损害赔偿的参照因素与标准等方面对第三部分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