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试点到2018年入法正式实施以来,目前已经比较充分实现了在保障公正审判的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缓解司法资源压力的设立初衷。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协商性刑事司法理念支配下的一种诉讼程序,这一立法创新对于我国传统性的单向度裁决程序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影响和冲突,与其他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的适用之间也存在难以消融的障碍。部分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后,为了争取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在刑事上诉不加刑原则、无因上诉等制度的庇护下,不论一审判决是否得当,恣意提起上诉。被告人提起上诉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权利保障仍是刑事司法不可偏废的价值依存,但是该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不仅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而且在制度实施中招致了许多负面效应,比如“上诉引发抗诉”。在此背景下,本文从上诉权的本质入手,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滥用上诉权的含义、表现形式展开讨论,并且围绕当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滥用上诉权的现状进行实践考察,通过借鉴域外具有类似制度国家对上诉权规范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制度特色,就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滥用上诉权问题的防范和解决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