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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研究

丁宇静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研究

丁宇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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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辽宁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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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商标法》在2013年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这对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其主要惩罚的是侵权行为,对侵权人以及其他人今后再为同样的不法行为予以震慑预防;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能够很好地平衡商标创始人、商标使用人及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尚存在诸多问题,未能在具体实践中发挥其应有作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发现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针对法院对我国现行《商标法》第63条中规定的“恶意”与“情节严重”关系的理解不一问题,建议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加以明确,将其中的“恶意”改为“故意”,更有利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但“故意”的内涵应限缩为“直接故意”,以防止对商标权过度保护的情况出现;明确将“故意”归为主观要件,“情节严重”归为客观要件,避免理解适用上的语义重复,以达到使二者各司其职的法律效果。针对赔偿金数额难以确定这一问题,建议充分利用举证妨害制度,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细化确定惩罚金额倍数时的考量要素,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程度,合理利用比例原则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总数额。针对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关系不明这一问题,建议不要将法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同时不能将法定赔偿代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严格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

商标法/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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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民商法学

导师

姚玉杰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辽宁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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