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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行政主体单方解除权研究--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出发

杨浩

行政协议行政主体单方解除权研究--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出发

杨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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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浙江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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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理论中,行政机关有权自行撤销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予以废止,但需要兼顾相对人利益进行补偿赔偿。然而融入了契约因素的行政协议,行为的撤销和废止受到了“契约必须履行”的限制。“契约必须履行”和“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冲突,正是行政协议制度的特殊所在。对于此项制度,各国在尊重契约精神的基础上,努力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保护公共利益寻求理论根据。换言之,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突破普通法上的契约精神也正是行政协议行政主体单方解除权的设立目的。但这种单方面要求个人积极履行而行政主体则可随时解除的理论设计,将行政相对人置于极度弱势的地位,不利于协议公平、完整地履行。为了防止行政主体利用其强势地位肆意解除行政协议损害相对人权益,必须完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因此本文致力于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出发研究单方解除权,提出单方解除权完善的建议。 正是出于上述研究目的,通过对单方解除权理论的探讨以及对2019-2022年大量行政协议案件的梳理分析,本文发现当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单方解除权性质尚未明确,其次单方解除权的程序性审查存在不确定性,缺少单方解除权的程序性规则,再次单方解除权司法审查中比例原则缺位,最后单方解除权的补偿、赔偿认定和适用规则混乱。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经过研究论证后,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当根据单方解除权的不同性质设立各自的行使要件,行使行政性单方解除权应当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并且需要满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遵循告知规则和协商先行规则,遵循诚信原则和比例原则。民事性单方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具备《民法典》所规定的解除权成立的要件,或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解除权且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民事性单方解除权的行使需要遵循行政法上的程序规则,同时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不能违反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有损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其次,建议采用程序性规则来规范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包括制定告知规则、协商先行规则和应急解除规则,并分别就三个程序规则的具体要求展开论述;再次,提出需要加强诚信原则、比例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单方解除权的行使需要符合诚信原则和比例原则,法院应当以单方解除权行使是否符合诚信原则和比例原则来判断其合法性;最后提出创建单方解除权的补偿、赔偿规则的建议,明确补偿和赔偿的适用场景,并就各个情景的赔偿方式和内容设立不同的规则。为保持行政协议的市场吸引力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借鉴法国“全额赔偿”制度,提出应当补偿、赔偿相对人预期利益的观点并加以论证。同时根据当前法律制度,明确在单方解除权补偿、赔偿案件中,法院需要在作出具有补偿金额或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以此来避免将补偿、赔偿的裁量权再次交于行政主体。

关键词

行政协议/行政主体/单方解除权/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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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李莉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浙江理工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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