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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研究

王大巧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研究

王大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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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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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数人侵权行为,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还不长,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我国,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集中在理论界,在之前的研究中大多引用国外案例或者假设的案例,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的案例整理和研究较少,研究结果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指导意义较小。然而整理研究共同危险行为相关案例,可以发现以下问题:首先,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主要是危险行为人的认定、危险行为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三个方面。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混乱会导致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混用,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和自甘风险行为混用。其次,实践中法官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的理解不同造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多样。最后,法官对于免责事由的认识不一致导致共同危险行为最终责任分配差异。为了解决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问题,法官要正确解读《民法典》第1170条,准确把握共同危险行为的各构成要件,并且在运用时综合考虑所有的构成要件,避免出现集中关注一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与此同时,准确把握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和自甘风险行为的构成要件,避免造成混用。正确认定共同危险行为是法官分配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更是免责事由是否合理的决定性因素,基于此,本文从三个部分进行写作。 首先,从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构成要件学说争议、责任承担方式争议三个方面来阐述共同危险行为的各种理论争议。并且从国际和国内两个视角去比较分析共同危险行为学理上的争议,分析各学说的合理性,为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其次进行大量案例整理与分析,研究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现状与问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认定和责任分担两方面。通过对案例的分类研究和深入分析发现,共同危险行为案件数量大,案由和侵权类型多样,法官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的标准不统一,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和自甘风险行为混用,从而在责任分配和免责事由选择上也不尽相同。 最后对实践中产生的上述问题提出相应建议。首先,针对法官对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情形,法官应当准确把握共同危险行为的各构成要件,并且在运用时综合考虑所有的构成要件;其次,厘清共同危险行为同其他多数人侵权情形的边界,尤其注意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和自甘风险行为的边界;最后,选择适合我国实际的责任承担方式,即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以按比例承担为原则,平均承担为例外分担责任,并且允许危险行为人进行免责证明,并且证明范围只包括证明自己行为并未造成损害后果,而不需再证明具体侵权人。

关键词

民法/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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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导师

王恒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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