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

袁丽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

袁丽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贵州大学
  • 折叠

摘要

近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司法适用不断扩张,其沦为兜底罪名的趋势越发明显,以此,人权的保障、司法的公信、社会的稳定都会面临挑战。行为人主观“明知”认定是帮信罪成立与否的前提和基础,对本罪“明知”一词的实质内涵在借助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下进行解读具有重要意义,故本文以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切入点,通过对该罪“明知”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分析,探索帮信罪“明知”司法认定的规范路径,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本文第一章对帮信罪“明知”进行概述性整理分析。通过帮信罪立法背景、构成要件及适用现状的分析,为研究帮信罪“明知”提供较为清晰的背景介绍。根据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与统领作用,为何在总则已规定“明知”的情形下,分则还要再予以规定,本文通过帮信罪“明知”与刑法总则“明知”关系阐清便是对此问题的回答。同时,通过对刑法分则“明知”的类型化分析,发现帮信罪“明知”与其他犯罪“明知”相比,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特性,缘于此,本文将对帮信罪“明知”认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本文第二章主要分析帮信罪“明知”认定存在的问题。帮信罪“明知”认定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知”程度的不明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二是“明知”内容的不明确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范围扩张。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的程度不明确,造成“明知”与“应当知道”、“可能知道”并列使用或混搭适用的局面,导致本罪入罪标准的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以及对于“明知”的对象与内容,即“犯罪”、“帮助行为”,学界和实务界对其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本罪适用范围不断扩张,从一个“冷罪名”一跃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 本文第三章对“明知”认定存在问题的理论剖析。正谓理论指导实践,刑法学界对“明知”的诸多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困难重重。帮信罪“明知”认定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本罪“明知”程度统一化标准的缺失。对“明知”程度的理解,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本罪“明知”是“明确知道”,有的观点主张“明知”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有的观点认为“明知”应理解为“知道或可能知道”,见解的不同,冲击着本罪“明知”程度统一化标准的确立。二是对本罪“明知”内容的理解存在偏差。“犯罪”到底是指符合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行为,还是符合犯罪构成行为要件的行为,亦或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存在不同的见解,没有统一的界定,以及对“帮助行为”、“明知”时间节点的的理解不同,多重因素下导致了“明知”认定存在问题。 本文第四章对“明知”认定规范路径探析。由于帮信罪“明知”程度与内容存在争议,由此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清晰可见,如何规范对本罪“明知”进行解释认定,不仅能够厘清“明知”要素,且对司法实践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张本罪“明知”的程度只限于“明确知道”,“应当知道”与“可能知道”不属于“明知”的程度范围,因为其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容易造成本罪适用范围扩张,而对于“明确知道”的程度要求过高导致对犯罪放纵的担忧,本文认为可以引入推定制度,不过,推定规则的适用在操作上不同与有关司法解释对“明知”认定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在操作上,推定主观“明知”时不仅需以司法解释有关“明知”认定规定为基础,还需坚持主客观综合认定的判断经验,不能简化刑事证明标准与被告的辩护权,保证综合在案证据全面客观公正的对主观“明知”存在与否进行认定。刑法的目的并非穷尽一切手段证明行为人有罪,对于犯罪故意的关键要素,即“明知”认定应当规范化的进行,当所搜集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行为人具备主观“明知”时,对行为人应作无罪推定。而对于“明知”的内容,本文应从刑法犯罪构成行为要件上理解“犯罪”,对非典型的“帮助行为”进行同类解释,以及排除事后明知作为本罪“明知”的时间节点,以期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兼顾的目的。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程度/明知内容/限缩解释/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

导师

康军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贵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