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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从业禁止制度的合宪性研究

于杰

刑事从业禁止制度的合宪性研究

于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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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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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从业禁止制度,作为《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预防性措施,主要适用于利用职业特性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对于有效预防再次利用该职业实施与职业直接关联的犯罪、提升职业犯罪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于公民而言,在该制度的立法设计和司法适用过程中涉及诸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这是否影响其实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关系到其是否能经受住合宪性视角的检视。 刑事从业禁止在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两个层面存在以下诸多问题:一方面,在刑事从业禁止的法律规范中存在诸多模糊不明的表述,主要表现为四个“不明确”——适用对象不明确、适用根据不明确、禁止从业的范围不明确、援引其他规定的条件不明确;另一方面,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在立法规范到司法实践的“着陆过程”中,存在着禁止从业期限适用过于机械化、不同犯罪主体适用区分度较弱、被禁止人的救济渠道不通畅、从业禁止人员的复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现代社会中的职业,不仅作为维系基本生活的来源和保障,更是公民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若任意扩大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范围,或者确定的禁业时间过度限制公民从事相关职业的自由,则会涉及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不当侵害。更为明显的是,刑事从业禁止直接限制公民自由择业的权利。尽管我国宪法目前对“职业自由”这一概念未置明文,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劳动权的性质已发展为同时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两个面向,从而明确劳动权条款可以作为公民自由选择职业的宪法规范基础。再者,以实质平等的视角分析刑事从业禁止适用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的特殊情形,对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主犯与共犯是否应当进行适用程度上的区分,涉及到宪法平等权的问题。最后,在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程序上,无论是在审判过程中的意见表达,还是在判决之后的上诉救济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均未得到充分保障。 刑事从业禁止制度主要涉及宪法中人格尊严、劳动权、平等权以及辩护权等各项权利,判断该制度对于上述权利的干预与限制是否在合宪限度之内,可以从形式合宪性和实质合宪性两个层面建立合宪性基准,分析发现当前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在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层面存在与明确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相龃龉之处。为使我国现行刑事从业禁止制度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基于上述原则对相关内容加以合宪性限缩,建议明确刑事从业禁止规定中诸多不确定概念的内涵,弥补程序漏洞,合理确定从业禁止的期限和范围,并在执行过程中建立相应的复权制度,以实现该制度在合宪框架之内的良好运行。

关键词

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合宪性/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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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李忠夏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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