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场性骚扰是指发生在职场中的不受欢迎且具有性意味的、侵害人格尊严或者造成令人恐慌不安的敌意环境的言语或行为,是损害多种权益的复合型侵害,会严重侵犯劳动者的性权利、劳动权益和人格尊严,破坏用人单位外部社会形象和内部运行秩序,对其如何进行开展救济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健全的职场性骚扰救济制度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也能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目前,部分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如何防治职场性骚扰业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尤其是多种救济途径的设计,对于我国职场性骚扰救济制度的完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但不论是基于现行司法实践还是社会现实,目前我国职场性骚扰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都十分突出。纵观我国职场性骚扰救济制度中已有的相关规定,在立法设计上未能遵循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实际救济效果也未能达到预期。深究其中的问题,本质上是劳动者因遭受侵害而需要维护自身权益的迫切性和救济途径过于狭窄的现实性二者之间的矛盾以及在救济制度设计中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之间的冲突。寻找我国职场性骚扰救济制度当中存在的问题并解构成因,提出建议完善优化我国职场性骚扰救济制度,成为规制职场性骚扰问题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职场性骚扰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在司法实践中举证困难,“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但职场性骚扰具有突发性、隐秘性的特点,往往导致受害者取证举证异常艰难;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也存在着无法统一标准的问题;另外,从现有案件看,实践中很难认定用人单位的责任。民法典出台以后,虽然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责任性质和用人单位的预防和制止义务,但并未明确职场性骚扰受害者在受到侵害后,用人单位未采取相关措施后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且用人单位内部往往缺少相应的前置救济措施。第二,受害者获赔困难,若职场性骚扰导致受害者身体权、健康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具体的赔偿金额固然可以根据鉴定意见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但往往还给受害者带来精神上的困扰和痛苦,实践中却很难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即便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较低。此外,社会上对受害者的苛责舆论环境也会导致受害者放弃维权;第三,非诉救济制度的缺乏导致部分受害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不得不面对诉讼带来的二次伤害。 我国职场性骚扰救济制度中表现出的种种问题,存在着以下几种原因:第一,职场性骚扰存在着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导致在适用一般举证规则时给受害者带来了较沉重的举证责任;此外,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缺乏性骚扰的概念,具体表现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统一标准;第二,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认定,导致受害者获得赔偿难,受害者面临的舆论困境往往也使得她们不愿意选择通过维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立法中对于用人单位责任主体的规定过于泛化,导致无责可追的尴尬局面,部分用人单位对于受害者缺乏人本主义精神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此外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成为非诉救济机制难以衔接上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 在职场性骚扰复杂的情况中,结合对域外国家的相关研究理论,完善职场性骚扰救济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度降低证明标准;同时在劳动法中构建用人单位责任制度也能够维护受害者的权益;第二,完善性骚扰损害赔偿制度填补受害者的物质精神损失;积极作为,对不合理的社会舆论进行规制,保护受害者的隐私。第三,强化非诉救济制度的作用,构建用人单位内部预防渠道,制定完善的反性骚扰政策以及一套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确立工会和妇联等社会团体在阻止职场性骚扰方面的作用和地位,营造防治职场性骚扰的社会氛围,亦可以弥补非诉救济手段的缺位,补齐职场性骚扰救济制度的短板,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净化职场环境。职场性骚扰救济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形成防治职场性骚扰良好社会氛围,才能够保障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形成反职场性骚扰的社会共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