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在近些年来虽然逐渐被重视,但是主要研究都集中于对家暴的救助,对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关注力度不大,而该类案件的研究也大多数集中于是否可以采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理论,使杀夫行为无罪化。而对该类案件量刑问题的关注度较小。 本文第一部分以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典型案例李凤杰故意杀人案为例进行研究,明确了本文研究对象——对长期处于家暴威胁的妇女为逃离家暴所做出的极端杀夫行为的定罪以及量刑问题。通过对李凤杰故意杀人案的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的描述与分析,引出量刑中是否考虑防卫因素、被害人过错、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期待可能性。 第二部分对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及量刑情节进行分析,从我国及国外目前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的现状以及学者的观点着手,详细分析为什么正当防卫情节无法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作为责任阻却事由,从而免除受虐妇女的刑事责任。又提出防卫因素、被害人过错、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期待可能性可以作为量刑因素加以考虑。 第三部分为结论与启示。结论部分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主张被害人过错可以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增加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融合上文对期待可能性的阐述提出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中应当加强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视并提出具体操作建议;从受虐妇女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出发,主张受虐妇女犯罪应当免除死刑的使用,加大缓刑的适用并提出在此类案件中考虑防卫因素、被害人过错、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期待可能性等因素的普遍存在,应当免除在此类案件中死刑的适用。启示部分提出减少受虐妇女杀夫案应当从源头上做起,加大对被家暴妇女的保护;主张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作为专家证言在庭审中采用,方便法官深度了解受虐妇女的处境、故意杀人的成因并以此影响最终量刑;提出应当发挥中国特色指导案例作用,以此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从我国刑罚目的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理论与过往判例,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先将受虐妇女杀夫案与普通故意杀人案对比,再将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各地犯罪过程与背景相似的案件进行对比分析,提出目前我国受虐妇女杀夫案量刑偏重,同类案件的量刑有所差异,不利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