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表演方式多种多样。以网络为背景的信息传播,已经快速地渗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对人们的传统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产生了影响。但是,人们在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条件的同时,忽视了在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环境表演者权利的保护。21世纪,大量的网络使用者,在没有表演者许可的情形下,利用互联网所带来的方便,大量的复制、传播、搬运、剪辑合成网络表演者发表的作品,进行公开表演,甚至会有一些网络用户去歪曲表演者的形象,损害了网络表演者的精神权利、财产权利等相关权益。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环境表演者权的主客体、复制行为、机械表演等相关内容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侵权主体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了表演者的相关权利,或者意识到但却因其不受法律保护,使得网络环境表演者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正在不断地提升,政府等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地加强进行相关立法,还应该完善网络环境表演者权主体、客体等相关内容,将临时复制权、机械表演权涵盖其中来解决相关侵权问题,这样更有利于网络环境表演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