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罪的手段和形式也随着现代化发展而变得更加复杂,显然,惩治贪腐犯罪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区,对我国通过法治手段打击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从现行贪污罪的立法与司法适用角度出发,考量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贪污犯罪行为的准确性,以及对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各类问题进行研究都具有现实意义。 目前监察机关在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贪污犯罪进行认定的过程中,熟练应用立法解释比较困难,以及在实践中所产生的不同种类的问题依然较多。一方面随着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建设不断推动农村现代化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需求日益增长,工作种类情况也变得繁多而复杂。在立法解释、刑法理论的运用上伴随实际农村基层的发展变化产生了分歧与异议。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受保守思想、文化程度等原因影响,始终存在认识错误,贪污犯罪行为屡发不止,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人员的主观目的的认定也有所争议。如何辨析并合理地去解决这些争议性问题,是本论文的研究核心。 综上所述,本文将针对目前村基层人员在贪污犯罪中,从主体认定、犯罪对象认定以及犯罪主观三方面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入手,结合相关案例和立法解释,通过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罪的认定进行研究,抽丝剥茧,依规依纪依法地去研究好争议性问题的根源并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并有机会为案件审理部门针对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贪污罪审查调查工作提供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