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作为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社会矛盾的最终汇集地。相较于其他领域,司法领域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尤其应当予以关注和重视,各种暴力恐怖犯罪、黑恶犯罪、群体性纠纷等涉众型案件纷纷涌入法院,由于此类案件的“涉众”性质使得案件本身风险系数高、社会热度大,给案件解决带来了极大地困难。随着潜在风险总量不断增长、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突发性事件日益频繁、涉诉信访矛盾愈发突出,在司法领域建立常态化的社会稳定风险应对机制存在相当程度的必要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能够在发挥司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功能的同时,实现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职能,并最终实现司法领域社会稳定风险的源头治理。因而以制度化的风险评估方式防治司法领域的稳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司法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面临着实践困境与理论难题。从实践层面而言,目前司法领域社会稳定缺乏上位法的指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主要由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担任,且缺少独立第三方主体参与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程序,出现评估形式片面化、评估程序形式化、评估结果机械化等问题。从理论层面而言,司法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意味着要将风险评估制度嵌入司法运行过程,在社会系统与司法系统双重信任危机的背景下,如何权衡社会秩序与司法公正之价值平衡成为理论难题。 因此,司法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完善同样需要从实践和理论两向发力。一方面,要强化司法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参与机制、重塑司法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运行机制、规范司法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的应用机制以及健全司法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律机制。通过全面参与、高效运行、有效应用以及法律保障来重构司法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突破司法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实践困境。另一方面,要化解司法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理论难题,首先,要及时修复司法与社会的信任链条,树立司法公信。其次,要以切实保障公平和正义为出发点,实现秩序和公正的价值平衡。最后,要推进风险评估制度与司法运行的协调发展。完备的司法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能够有效防治社会稳定风险,并最终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