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出台施行,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也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朝着更深的方向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使得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占据主动地位,这也意味着留置实际上承载着高效反腐的功能。但监察机关在利用留置措施实现高效反腐追求的同时也应当考量法治反腐、制度反腐的要求,兼顾对被留置人权利的保障。因为留置作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调查措施,适用不当将极易产生权利侵害的后果。 《监察法》对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以及被留置人权利保障与救济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它们共同构成了监察法中被留置人权利保障的体系。但是通过深入分析现有的立法和解释条款可知,《监察法》在被留置人的权利保障方面仍有一定的完善空间,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留置适用基本制度不完善所致。比如留置适用期限设置不合理、留置实施程序的同体性导致监督不足、被留置人申诉救济制度不健全、国家赔偿制度难以落实等,这些制度层面的不完善带来的后果便是权利的侵害和权利保障的不足;另一方面是因《监察法》以及《实施条例》对被留置人权利体系构建不完备所致。监察立法虽然赋予了被留置人提起复审、复核、申诉以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仅仅依靠这些是不足以对被留置人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而像律师帮助权、司法救济权等这些更加具有实际保障和救济效果的权利均未赋予,使得被留置人的权利遭到限缩,从而出现被留置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为了真正有益助推被留置人权利保障的客观实现,促进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之间相得益彰,应当从价值理念与留置适用制度的完善上进行细化构建。首先,要确立以人文本的“权利本位”观念,加强对权利保护的重视;其次,要明确留置措施适用的基本原则,确保其在适用上的规范化;最后,要完善留置适用的基本制度和被留置人的权利体系。总之,留置措施的适用应当兼顾高效反腐和权利保障的双重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