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论《民法典》避风港规则下的用户表达自由

论《民法典》避风港规则下的用户表达自由

罗柳

论《民法典》避风港规则下的用户表达自由

罗柳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湘潭大学
  • 折叠

摘要

基于权利人与用户权益考虑,《民法典》第1195条与1196条分别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与“反通知”规则,此构成了所谓的避风港规则。由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采取措施便可以获得法律上的责任豁免,此种规定虽有利于维护权利人权益,但极不利于网络用户的表达自由,盖因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中权利义务不明,使该规则在运行过程中常产生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该规则侵犯用户表达自由的问题。 为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平衡好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三者的利益,既要防止权利人权益被轻易侵犯,又要充分保障网络用户的表达自由,需从准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入手。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宜从法律与网络空间秩序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法律角度,其作为服务协议中的“服务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设置中应满足合同法的规定;网络空间秩序中,它既是“规则制定者”也是“内容管理者”和“纠纷裁判者”,权利义务设置应与其三重角色定位相匹配。作为“服务合同当事人”应依法限制其作为规则制定者的权利;作为“内容管理者”其事前注意义务应采弹性标准;作为“纠纷裁判者”其审核义务需明确具体规范。为合理限制用户表达自由,需要明确用户表达的界限,应在考量用户网络表达与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建议理性解释公共利益等抽象性规范,同时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设立不同界限。同时,为保障用户表达自由,需完善网络用户权益受限后的救济路径,明晰避风港规则中权利人错误通知下的责任承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关键词

民法典/避风港规则/表达自由/网络服务提供者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法

导师

彭熙海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湘潭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