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粉丝”团体即以特定公众人物,通常是演艺名人为支持对象的公民聚集形成的团体。“粉丝”是基于结社自由、言论自由、文化活动自由等权利而组成“粉丝”团体并开展活动,具有宪法上的权利基础,应当受我国宪法、法律的调整和保障。加上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粉丝”团体逐渐网络化,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亟待依法予以治理。实践中,“粉丝”团体的违法行为可以归纳为四大类:首先,侵犯公民言论自由,主要表现为“粉丝”团体的“控评”、“删帖”行为;其次,侵犯公民人格尊严,主要表现为“粉丝”团体辱骂、“人肉搜索”他人,违法获取他人隐私等行为;再次,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主要表现为“粉丝”团体宣扬错误乃至违法的思想观念、诱导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盲目追星、挑唆“粉丝”彼此争斗等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最后,侵害财产权,主要表现为“粉丝”团体的非法集资、侵占、盗窃行为。上述问题背后的成因,既有“粉丝”团体这一特殊类型结社的先天缺陷,部分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违法作为,也有现行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综上,可从四个方面,通过规范性文件甚至规章,完善当前“粉丝”团体的法律治理。第一,强化平台的监管责任,“粉丝”团体在设立之时,应当制定自律章程或规约,平台应要求“粉丝”团体创建者和管理人员“实名”认证,至少向团体成员公开,限制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加入;对在本平台成立的“粉丝”团体应予以必要的审查和备案,制定本平台的“粉丝”团体活动规约。第二,规范团体活动,严格规范“粉丝”团体参与经济活动,明确禁止团体内部组织集资和诱导、强迫消费,要求专人管理和定期公示财务;对于与线下经纪公司有关联的“粉丝”团体即所谓的“官方‘粉丝’团”应予以认证和重点监管。第三,平台和经纪公司对于自身组织或参与的“粉丝”团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法律纠纷,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将“粉丝”团体的行为表现纳入艺人行业评价机制,与艺人的职业荣誉考评挂钩。第四,加强针对未成年“粉丝”的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