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平台迅速融入到社会各领域之中,深刻改变了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平台能够通过大数据的搜集和挖掘整合社会资源,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社会总生产成本。互联网行业特性使得平台具有天然垄断倾向,而资本逐利性加速平台垄断性扩张。目前我国头部平台市场份额占比较高,且呈现生态系统型垄断态势,在产业层面和社会层面也形成诸多负外部性问题,给国家经济发展和信息安全带来风险。 马克思认为垄断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互联网平台正是在数字技术革命和资本集中运动中形成了垄断地位,但这并不等意味着必然产生垄断行为。平台垄断监管并不是要限制平台企业市场占有规模,而是要防止平台借助市场垄断地位,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互联网平台垄断不同于传统企业垄断,平台具有企业和市场的双重属性,衍生出一定的平台权力和市场力量,二者相互关联和交织,在平台生态内部和平台企业外部的市场中,产生不同程度影响力。现有垄断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区分二者,导致了在监管目的、对象和方式等方面的混淆,存在着适用性偏差,容易陷入相关市场界定模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滞后等泥淖,无法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垄断形式。 互联网平台垄断监管过程中面临各种挑战,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亟待优化监管路径。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应构建多主体协同监管机制,合理划定政府和第三方等监管主体责任边界,促进平台合规运营;同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探索新型监管工具,提高监管水平;并结合平台运作机理和竞争方式,防范数据壁垒和资本乱象。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注意监管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不当等问题,以维护平台创新发展环境,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