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恶逆”罪是中国封建社会“十恶”重罪中的一种罪名,位列唐律十恶之四,“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叔伯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是侵害父权和夫权、侵害血缘伦理关系的一种严重犯罪。恶逆罪的产生与封建社会的孝伦理、家族伦理有着紧密的关系。“恶逆”罪的源起最早可追溯至秦,秦时将恶逆行为笼统地归于不孝罪之中,汉时恶逆罪被规定于“大逆不道”之条,到“重罪十条”正式定名为恶逆,后隋唐将重罪十条改为“十恶”,恶逆仍包含其中;明清时期的法律以唐律为蓝本,继承了恶逆罪的相关规定,只是对其刑罚做了调整,恶逆罪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才被废除。“恶逆”罪作为十恶重罪的一种,历代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都是十分严厉的,刑至枭首、凌迟。恶逆罪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它可以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统治,维护尊卑等级,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封建家庭内部尊卑等级秩序稳定,促进小农经济发展;但其存在也有一些消极影响,如愚孝的出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