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失理论中的“危惧感说”,以及监督过失的理论与应用均起源于日本的“森永奶粉中毒事件”,是日本司法实务界为解决事故类犯罪而提出的,其产生的社会背景是由于日本战后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与危惧感说相比,新过失论与监督过失更具有理论的一致性。对监督过失的论证,应从监督主体、注意义务、实行行为、结果性质以及因果关系五个维度进行。监督主体的合理界定应坚持形式与实质结合说。形式层面需要明确监督过失的义务来源,即法律等规范规定的义务、单位内部的义务、具体操作的义务。实质层面需要肯定监督关系切实存在以及监督者享有实质的监督权。运用错误论中的法定符合说,可以肯定“相对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以主观说为主导的主观综合判断说”的运用,可以对注意义务进行判断;信赖原则的适用可以合理限制监督过失的成立范围。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类型包含作为型、不作为型、混合型。运用“类型分析法”中的“典型样态分析法”可以对监督过失实行行为进行具体判断。“容许的危险”理论可以合理限制行为成立的范围。应肯定事故类犯罪中过失危险犯的成立。过失危险犯的肯定应当立足积极主义刑法观。对监督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以危险现实化说为基础,坚持整体判断模式,不应忽视对介入因素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