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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张飞甜

声音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张飞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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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河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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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新型人格利益被不断挖掘,对人格权制定更系统和完善的法律规定,是顺应时代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民法典扩大对人格权益的保护范畴,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虽然此次民法典中对声音权的保护有了概括性的规定,但主要采纳的是肖像权规定的保护模式,并未对声音权制定系统且独立的法律条文进行保护。从现实角度来说,声音的表现方式以及客体、权利内容等,和肖像相比,均存在较大差异。这种不具独立性的规定方式,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司法实践对于声音利益的正当救济。本文就是在我国进入民法典时代背景下,来讨论如何通过民法加强对声音权的进一步保护。 除引言和结论以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从相关概念角度入手,阐述声音权是什么,使声音权的概念和特征得到更为全面、具体的解释,明确声音权的法律性质,指出声音权属于一项具体人格权;从权利构成角度阐释声音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对声音权的内涵进行更深层次的解析;对声音权为何要独立保护进行论证,从现实需求、法律逻辑等基础层面确认声音权在人格权中的重要性,对否定声音权独立保护的学说进行科学且合乎逻辑的反驳。 第二部分,分析声音权的民法保护现状及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对声音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阐述,目前针对声音权的民法保护现状主要为:在人格权编中主要通过人格权请求权中的声音权请求权对声音加以保护,并指出声音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合同编中主要通过声音权许可使用合同规则对声音加以保护,并阐明了声音许可使用合同兼有一般合同的通常特征和此种合同的特殊特征,以及违约行为下精神侵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在侵权责任编中主要通过侵权请求权对声音加以保护,并阐述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区别;从司法判例中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声音权作出了认定。其次,声音权的民法保护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尚未明确声音权的法律属性、声音权与其他权利的界限不清晰、声音利益继承性和保护期不明确、声音权的侵权行为界定不明确、声音权的司法救济途径不明确。 第三部分,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从各个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域外国家中寻找针对声音权民法保护之规定,得出目前域外法律中关于声音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采用隐私权与公开权相结合的模式来保护声音权;以德国为代表,采用宽泛的一般人格权规定和刑法典的惩戒方式对声音权进行严格保护;以加拿大魁北克省为代表,通过在隐私权中纳入相关规定的模式对声音权进行保护。通过对上述域外保护方式分析,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发展和立法模式,以期找到适合我国声音权民法保护的经验。 第四部分,针对目前声音权民法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对策:明确声音权的法律定位和内涵,即声音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权利主体为自然人,以声音利益为权利客体,其主要内容包含声音录制专有权、声音支配专有权、声音利益保护请求权;明确声音权与其他权利的界限,主要是从权利客体对各种权利进行区分;规定死者声音利益的继承性和保护期,死者声音中的财产利益可为继承人继承,并对其精神和财产利益应分别规定保护期;列举声音权的侵权行为表现方式,包括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和兜底条款;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和损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声音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和违约后的责任承担,并指出损害赔偿价额可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市场等因素来衡量。尝试从不同角度提出构想,以期使我国声音权的民法保护更加完整。

关键词

声音权/民法保护/侵权认定/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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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郭晖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河北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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