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出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正式进入刑法视阈,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定罪处罚。学界对醉驾行为是否一律入罪、应否对醉驾行为出罪等问题进行了激烈探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十余年来,醉驾案件成为了我国数量最大的刑事案件,这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最尖锐的就是要求醉驾出刑的呼声。其背后的原因是刑法具有谦抑性,既然将诸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这类的轻罪名入刑,相应的就要针对性建立完善的出罪制度设计。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明确了醉驾无需一律入罪,且可以从六个方面考量具体醉驾行为的情节是否轻微或显著轻微,为醉驾出罪提供了指引。但是该规定仅仅是原则性、总括性的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出罪的各种情形的具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般争议。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出发,总结我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出罪司法适用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适用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出罪内涵及现有依据进行阐释,在详细解读“出罪”概念的基础上,界定了本文所探讨的“出罪”内涵,随后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出罪作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论述了我国现有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出罪的三大依据。第二部分是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三大出罪依据所对应的司法实践中因“情节显著轻微”而判决无罪、因“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与因证据存疑无法形成完成证据链而判决无罪的程序法出罪案例为切入点,对检索到的126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归纳汇总,得出我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出罪案件司法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的案例分析为基础,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出罪司法适用总结其成因:缺乏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依据、在醉驾免刑案件中对“情节轻微”的认定不充分、程序法出罪机制不完善,尤其是程序方面醉驾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困难,集中体现在未明确血样超期送检的期限、瑕疵证据仍具有证明力、用《情况说明》取代血样经低温保存的客观证据。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出罪司法适用的对策,针对依据“但书”出罪,提出完善依据“但书”条款为醉驾出罪的教义学根据、明确“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针对以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为醉驾出罪,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相对统一的“情节轻微”认定标准、明确法官对醉驾案件的相关情节进行主动审查的建议;针对程序法出罪,提出醉驾案件出现程序性问题时必须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并且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明确司法解释关于血样超期送检的期限、瑕疵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严禁用《情况说明》免除血样经低温保存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