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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张熠萱

自动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张熠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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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河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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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动化行政行为被广泛应用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更新,切实响应稳定数字社会运行秩序的要求。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进程中,自动化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新型行政模式得到广泛推广,为实现依法治国目标提供必要手段,对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行政部门应用自动化行政系统可以起到高效管理社会的作用,宏观层面上也具有提升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功能。但是这种新兴的行政管理模式在推广使用的同时,仍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本文研究重点。 首先,本文理论框架从自动化行政行为之理论概述作为着眼点,明确研究对象即自动化行政行为是指以数据信息为本源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排除或者完全排除行政机关的参与从而辅助或自主作出决策的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分析自动化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与主要适用范围。自动化行政行为的优势包括提升社会治理效率、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有助于权力运行责任承担三个方面。 其次,自动化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有四个方面。第一,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第二,算法支配自动化行政行为存在潜在危机,算法黑箱导致算法内部“法律真空”以及算法滥用危害个人信息安全。行政机关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超限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不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第三,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受到挑战。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义务履行不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面对面交流的空间被自动化行政设备阻断,说明理由义务的环节被省略。在实施自动化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陈述权与申辩权等程序权利不同程度上存在不能正常行使的情况。第四,责任主体界定和承担类型模糊。主要呈现为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晰与责任承担类型不明确,本文以确定责任主体为基石,从保障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的视角出发界定归责原则。随后,分别针对德国、美国的自动化行政行为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分析为我国提供经验借鉴。 最后,总结出自动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第一,明确自动化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第二,提升自动化行政行为的个体信息保护力度。以数据安全为核心保护个人信息,完善执法专门化个人信息规制体系。第三,履行算法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民知情权,设定算法应用界限和安全标准限制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的应用场景。第四,对自动化行政程序进行正当规制。完善行政主体履行说明理由义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与申辩权。第五,健全自动化行政行为的责任认定规则。定位行政机关为直接责任主体,明确责任承担类型。

关键词

自动化行政行为/法律规制/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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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申静/刘光福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河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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