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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注意义务研究

周梦园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注意义务研究

周梦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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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中原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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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使得网络侵权纠纷与日俱增,但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对此类纠纷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致使各方权利义务失衡,随之而来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网络侵权具有隐蔽性,权利人对直接侵权者追究责任困难重重,这便导致了责任主体集中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上,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关键。如若承担责任,如何保持用户上网自由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创新之间微妙的平衡也更是考验立法者与司法者的智慧。本文首先从概念入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注意义务的内涵与判断标准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其次本文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筛选整理近10年相关案件的司法现状,对法院在这类案件中的审判要点进行归纳,进而发现司法审判中的困难,即注意义务适用标准混乱、“通知-删除”规则的模糊僵化以及算法推荐突破了“技术中立”原则。对于现存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认定问题,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对重复侵权的规制,欧盟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及德国的《版权服务商法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过滤义务”的做法,可以为我国的改革提供参考。具言之,根据程度不同将注意义务明确为“一般注意义务”与“较高注意义务”,完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下的注意义务,对于算法推荐平台赋予较高的过滤义务和审查义务,以此来完善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注意义务的理论研究。如此,既可以为立法者提供强有力的系统理论,又可为司法者提供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同时人类开始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时期,此时研究时机刚好。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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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潘方方/李胜先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中原工学院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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