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特别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旨在解决外逃贪腐人员追逃追赃问题,同时也解决被告人疾病或死亡导致的长期中止审理问题。但实行至今学界仍有学者讨论其存在的合理性,最为突出的就是认为刑事缺席被告人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着重大问题,而其中又尤以外逃贪官为被告的缺席审判救济机制更为薄弱。 本文引言部分对选题的研究背景进行初步介绍,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是具有代表性的贪贿案件外逃被告人,再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明确本文研究方向和意义,正文开头明确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救济机制的概念,发现被告人权利救济机制的核心在于辩护权,再通过域外刑事缺席被告人权利救济机制的考察,对比发现我国刑事缺席审判救济机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作为被告人权利救济机制的核心,辩护权并没有受到其应有的倾斜力度,反而较普通诉讼中辩护权有所削弱。二是其他救济权利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上诉权立法粗疏,存在上诉对象有判决而无裁定、近亲属独立上诉权可能会产生意愿不同、境外被告人的上诉期过短等问题;关于异议权和重新审理,异议权的无条件适用可能存在权利滥用的风险;重新审理程序性质模糊,需要加以明晰。 对于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救济机制的的完善,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加强辩护人权利,提升辩护人的地位,赋予其被告人代理人的身份。二是细化上诉权、异议权相关规定,规范权利行使。笔者认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救济才是改善缺席审判外逃贪官被告人权利救济的有效机制,一旦以外逃贪官为被告的缺席审判权利救济机制得以完善和落实,那么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实行也会得到有效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