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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研究

江羿锋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研究

江羿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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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石河子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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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领域中实际存在,但却在理论与实务中广存争议的概念,从其定义、构成、认定、及至赔偿数额的计算都会引发强烈的讨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更由于其相悖于传统的民法理念在实务中举步维艰。但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提升,公民对包括人格尊严在内的各种精神利益的追求也逐渐重视,同时合同中所包含的精神利益也更趋丰富。而相关法律规范在此背景下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则进一步引发了关于如何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纷争。 虽然《民法典》996条正式提出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但由于精神损害专属于侵权责任的固有思维,往往被认为只有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或聚合的场合才能予以适用。然而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进行梳理、对现行法律规范中相关条文予以分析、并最终对合同损失涵盖的范围、精神损害的可预见性、以及996条所蕴含的行为模式进行了体系解释。因此本文认为虽然全盘接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缺乏理论与实践基础,但在包含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与制作或处分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合同范围内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通过对《民法典》颁布后产生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本文发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主要集中于旅客运输合同、旅游服务合同、养老服务合同、以及婚庆服务类合同。而法院在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时所遵循的法律逻辑可以分为两类,对于导致人身损害结果的违约行为,在明确合同义务来源并确定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下,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与《民事侵权司法解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违约行为,则需要通过说理论证该侵害物品的违约行为是否达到侵害人格权的程度,并使相对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而后才能适用996条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基于何种违约行为,法院所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往往都超出了合同本身的价值,真正体现了对公民人格的尊重。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逐渐获得了理论与实务界的认可,开始为进一步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树立法治的航标。但精神损害发作于心灵深处,凝结成旁人无法触及的隐痛,与法律所需的“事实依据”存在天然的隔阂,如何藉由法律的权威抚平这道看不见的伤痕,仍需要艰辛的探索。

关键词

民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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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李德政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石河子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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