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离婚程序限制较少、自由度高,造成闪婚闪离多发和居民婚姻动荡,危害社会有序发展。之后国内逐步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法院及民政部门采取冷静期、预约离婚、试离婚等多种措施来遏制离婚潮。但人们对这些措施缺乏了解,认为会损害婚姻自由。国内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冷静期并且在抑制离婚率方面效果显著,能有效维护婚姻幸福和社会稳定。然而法院的冷静期制度缺乏法律直接支持与约束,存在着未竟之事,同时国内关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研究不多,因此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亟需深入研究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 首先阐述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基础理论,介绍诉讼离婚冷静期的概念和特征,将其与登记离婚冷静期、二次起诉离婚的等待期、离婚自由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分析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四点意义。其次对我国法院系统所实行的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实践现状进行叙述,介绍基层法院、中院、高院对于冷静期的试点情况和实施规定。概括诉讼离婚冷静期试点所取得的有益经验,总结法院诉讼离婚冷静期实践的不足之处,分别是适用原则不足、适用范围不足、时长设置不足和配套措施不足。再次通过对韩国离婚熟虑期、美国离婚等待期、英国反省和考虑期、俄罗斯离婚考虑期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域外国家离婚冷静期的经验能给我国所带来的启示,如注重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特殊情况、设置配套措施。最后从七个方面提出我国诉讼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建议:一是适用原则,二是适用范围,三是时长设置,四是施行程序,五是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力,六是冷静期无需计入审限,七是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