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已经深度融入了我们的生活,遍布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多个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和环境,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刑事风险,主要是伦理风险和冲击传统刑事法理论体系的风险。人工智能体不同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人类通过算法,处理特定对象的运行指令,以达到模仿人类行为目的的一种技术方法。而人工智能体则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具体执行计算机指令的有形载体。学界通说将人工智能体分为弱人工智能体和强人工智能体两种,以自主意识的有无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 研究与强人工智能体相关的刑法问题,首先要研究的就是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问题。目前刑法学界对于是否应当认可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分别是刑事责任肯定说和刑事责任否定说。刑事责任肯定说认为,强人工智能体具有自主意识,可以在预先设定的程序之外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并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否定说认为,人工智能体具有工具属性,是为人类进行服务的,其在法律上只能被当作客体,不能赋予强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本文赞成刑事责任肯定说,赋予强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既存在必要性又存在可行性,是应对强人工智能时代新的刑事风险的有力举措。刑事责任否定论学者主张的“对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研究缺乏必要性”、“强人工智能体不具有自由意志”等论断都存在缺陷,不具有说服力。强人工智能体具有产生自主意识的可能性,能基于自主意识自主实施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应当确立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既能够有效应对强人工智能体带来的刑法挑战,又能够为人工智能体未来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贯彻法益保护原则与罪责自负原则。 面对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仅仅通过确立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不足以进行规制,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发力。首先要塑造正确的应对风险社会的法律理念,其次要确立刑事立法的目的,以平衡技术发展与社会风险防控为目标,再次要贯彻预防原则与人类利益优位原则、法律与技术相协调原则;最后要从具体的刑法规范上入手完善,通过赋予强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增设关于人工智能犯罪的新罪名以及设立与强人工智能体相契合的刑罚体系等措施,为应对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风险提出行之有效的立法建议,以达到有效应对强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