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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

闫梦丽

论纯粹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

闫梦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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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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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回应学界关于构建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呼吁,第522条第二款确立了纯粹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一般规范,弥补了立法缺漏,极具进步意义。但仅用一个法律条款来予以规范,难免不够细致,造成法律适用难题。鉴于此,本文拟以第三人权利的理论证成和解释适用为研究重点,对相关理论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民法典》中简化的纯粹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提供具体化的解释思路。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分析第三人权利的性质和权能。首先对第三人权利的性质进行界定,在明确第三人权利的债权属性基础上,探讨其是否属于合同债权。进一步分析第三人权利的具体权能,包括履行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拒绝权,并从其非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出发,检视第三人违约责任请求权的正确性。第二部分,借助现有权利理论证成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分析利益理论和当事人意志理论这两种传统权利理论对第三人权利的证成逻辑,并指出其局限性;继而引出现代权利程序理论,探讨其能否在兼顾第三人利益和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实现第三人权利的证成。第三部分,分析第三人权利的取得和行使问题。明确法定和约定两种权利取得方式,并探讨法定第三人权利的合同类型,以及合同约定不明时,当事人赋权意图的判断标准;明确我国采用直接取得模式,第三人于合同生效时直接取得权利,并说明该模式相较其他模式的优势;分析妨碍第三人权利行使的三种情形并对其进行限制,包括当事人变更撤销合同、债务人履行抗辩和第三人义务负担。第四部分,探讨第三人权利救济问题。制度救济方面,在否定第三人违约责任请求权后,考察其可主张的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明确合同解除时第三人的救济规则,包括限制当事人解除合同、允许第三人在当事人怠于行使法定解除权时放弃权利,以寻求对价关系中的救济。程序救济方面,探讨第三人在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救济问题。

关键词

第三人权利/正当性/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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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导师

汪渊智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山西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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