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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夫妻忠诚协议适用问题研究

谷玥

《民法典》视野下夫妻忠诚协议适用问题研究

谷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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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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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忠诚协议案件中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不一、对忠实义务的认识各异以及对“违约责任”的调整尺度不同。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现代社会背景以及夫妻对忠实的合意,夫妻忠诚协议中可约定的忠实义务不仅包括不得发生通奸、卖淫嫖娼、与他人同居等性行为,亦包括不得与他人有过于亲密的不恰当的肢体行为以及多次通过媒介向他人传递带有明显性意味的信息。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应根据其内容进行判定,若当事人于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有效。以此为效力判断标准,财产型夫妻忠诚协议可以认定为有效,而人身型夫妻忠诚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464条明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婚姻家庭编没有规定时,可以依照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开辟了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进路。这为夫妻忠诚协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伦理性,夫妻忠诚协议应首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家庭编的框架下,需要考虑不同夫妻财产制对于夫妻忠诚协议适用的影响,对于构成夫妻财产约定的忠诚协议,在法定财产制下当事人提起夫妻忠诚协议履行之诉需要以离婚为前提,而分别财产制下则不受该条件的约束。在《民法典》体系化的视角下,夫妻忠诚协议可参照适用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合同效力规范、合同违约责任规范以及情势变更规则。此外,在排除带有强烈商事色彩的规范、有违婚姻家庭伦理属性的规范以及与夫妻忠实义务的构造存在冲突的规范,忠诚协议仍存在可能适用合同编其他相关规定的空间。

关键词

民法典/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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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

导师

谢蔚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湘潭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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