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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研究

朱蕾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研究

朱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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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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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求其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等特性,这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不清、保护对象难以确定,尤其是密点认定较为困难等,因而就同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易引发民刑交叉现象。一方面,从实体视角看,囿于商业秘密的公示性较弱,权利内容、权利边界、损害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等均存在认定难题,这导致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清,急需进一步明晰两者的合理边界;另一方面,就程序视角而言,商业秘密权利人、被诉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在纠纷解决程序中基于利益考量,具有不同的行为选择,因而存在民事权益和刑事公益何者优先问题。因此,商业秘密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的处理不仅成为理论上亟需厘清的问题,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背景下,尤其是中美经贸协定签订以来,我国商业秘密民事、刑事立法均呈现“严保护”“强保护”之趋势,加大商业秘密民事保护的同时更是全面提升了刑事保护的力度。2017年、2019年时隔不久连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商业秘密保护是其中的重点内容,不仅拓展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扩大了“商业秘密”概念外延及经营者范围,还增设惩罚性赔偿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之后,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修改,降低刑事立案标准、扩大犯罪圈、加大处罚力度,这意味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将更多的引入刑法惩治范畴。 尽管我国最新商业秘密立法对其保护作了较好完善,但仍未明晰民刑边界,民事侵权的行为类型被全部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致使商业秘密保护的民刑边界不清,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刑事手段的“工具性使用”,使得刑事保护被置于不适当的位置,迫使刑事保护的公权成为打压公平竞争的工具,从而不断渗透、挤压私权保护的空间,民刑保护的界限及其限度成为理论上需要反思,实践上需要检讨的问题。而民刑程序法中的管辖规则、证据标准、裁判思路等的差异,易造成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出现事实认定不一、裁判结果矛盾等现象,进而有损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此外,侵犯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往往还涉及民事和刑事程序何者优先的问题,这就需要利益衡量。实践中,既有“公法优先”理念下的先刑后民,也有“私权至上”的先民后刑,也有“公私并重”下的民刑并行,致使审理模式的混乱,进而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一方面,有必要科学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的刑民边界,防止权利人对刑事手段的“工具性使用”;另一方面,应当合理衔接商业秘密民刑程序,以确保公私权益的有效维护。 商业秘密案件民刑交叉的实体问题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在违法性判断上的交织与融合,这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的客观方面几乎囊括了所有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的类型,从而体现出侵犯对象、规制主体、行为类别、阻却事由等的一致性。二是前置规范作用、性质尚未明晰,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刑事犯罪以民事侵权为前提。但是,在实践中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案、审理却聚焦于损失后果和情节考量,而忽略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认定这一前置性问题。而商业秘密民刑交叉的程序问题集中体现在顺序的先后之争上,这主要源于公权优先与私权至上的理念冲突,案件事实揭示上的刑事优先于民事专业争论,以及刑事审判权的事实性扩张与诉讼参与各方主体的利益驱动。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刑交叉的实体处理与程序适用的制度设计,应定位于当前《民法典》全面实施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所达成的“惩治功能”,充分考量商业秘密根植的市场经济土壤,仍需恪守公法谦抑性原则,回归商业秘密的私权本质,将有效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重塑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商业秘密保护的民刑界分,需要在双重违法性判断下,基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知识产权犯罪体系中的罪刑设置,辅以域外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点,区分不同行为、不同主体、不同危害程度,构建体系化的入罪门槛;以侵权与违约的请求权基础差异,将违约行为进行出罪化处理;基于商业秘密犯罪由“结果犯”转变为“情节犯”,着力破除“唯数额论”的桎梏,从市场、主体、主观目的、行为、损害结果等方面,全面考量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量要素。 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不应局限于程序上的先后之争,民刑程序的“先刑”“先民”抑或“并重”,均旨在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侵犯商业秘密民刑保护的实体界分应遵循的公权谦抑与私权回归的理念,民刑程序的设置及其衔接,应注重诉讼效率与司法权威,设置多重路径,赋予权利人自由选择权。首先,应排除“先民后刑”模式,即启动后的刑事诉讼等待民事诉讼判决后再恢复,但应当允许民事判决生效后,认为存在刑事犯罪,再行提起的刑事报案;其次,“先刑后民”模式具有其内在优势,可以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改造,以填补立法上的缺失和实践需求;再次,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在同时进行的情形下,允许有限制的适用“民刑并行”模式,应纠正民事审理实践中,人民法院随意以“犯罪嫌疑”而移送案件,或无限期中止案件的审理,并从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逻辑出发,引入“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先行判决制度;最后,实质性适用知识产权审理“三合一”模式,由同一审判庭审理商业秘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具有统一裁判的优势,但囿于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与刑事刑诉讼程序的审级差异,难以在同一审判庭中进行民刑程序的切换,同时刑事诉讼需要历经侦查、审查阶段,因此,“三合一”模式也需要匹配前两种模式,回到附带诉讼与限制的并行模式之中。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刑交叉问题,既涉及实体冲突与程序配置一体化考量,又涉及理论问题与实践难点的厘清,既需要从实体上对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进行合理界分,又需要从程序上对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进行理性衔接。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回溯商业秘密私权本质以及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内核,坚守现代刑法“谦抑性”原则,防止公权对私权的过分挤压,以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目标,构建多重路径的民刑程序衔接机制。

关键词

诉讼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事侵权/刑事犯罪/合理界分/理性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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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博士

学科专业

法学

导师

刘友华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湘潭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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