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损害是由某些侵害行为造成的精神痛苦或人格权益损害,与财产损害存在本质区别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统一简称《民法典》)颁布前,我国宪法仅对精神损害的侵权诉讼进行规定,未制定基于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侵权诉讼条款和适用法条。但合同违约作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必然会对被违约方造成精神损害,在发生违约精神损害后采用何种法律救济方式维护被违约方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上的漏洞与不足导致了相当一部分人民的正当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因人格权侵害发生严重精神损害的,应通过违约之诉追究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出台切实保障了违约事件中的精神利益。该法条认可了在人格权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可通过违约之诉要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不完善,法条缺漏问题较为突出,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的赔偿法律规定不够充分,导致司法实践存在较大难度。本文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引发的各种问题为切入点,在深入分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从法条解读和法律适用方面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展开系统性探讨与研究,并提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法。 笔者在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过程及司法裁判现状进行理论分析,奠定了后文论述的基础;第二部分分析违约精神损害可能引发的问题,探讨相关赔偿法条的特点及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案例处理的宝贵经验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第三部分从行为人存在违约行为、受害人的严重精神损害后果、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述;第四部分从诉讼竞合、赔偿数额考量因素等方面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论述。针对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在诉讼中实现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规定标准模糊不清等问题,结合大量现有的案例处理经验提出了一般化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