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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好意同乘损害赔偿责任司法适用研究

马佳丽

《民法典》中好意同乘损害赔偿责任司法适用研究

马佳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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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山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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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好意同乘是在共享经济和倡导绿色低碳理念的背景下出现的互惠互助行为。其原本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搭便车现象,但当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侵权的时候,就转化为法律的调控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17条首次增设好意同乘条款,明确好意同乘作为法定减责事由的地位。《民法典》中减轻好意人赔偿责任的规定,既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理,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该条款的增设既是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的需要,也是我国良好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和彰显。然而《民法典》中对该条文的规定还是过于宽泛,只是简单规定了好意同乘致损时好意人责任承担的减轻以及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减责幅度、减轻标准以及赔偿范围等司法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范;而这些规定的缺失恰恰是导致差异判决的重要原因。为此不仅需要对该条款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追问,还需要对司法实践中导致好意同乘案件差异判决的原因作进一步深入剖析,为解决其适用困境提出完善路径。 本文通过在威科先行上选取200份好意同乘侵权纠纷案例,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减责幅度、精神损害赔偿、好意人过错行为的适用情况进行分析。经过梳理后发现,针对好意同乘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判定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责幅度存在显著差异;二是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存在冲突;三是适用情形不统一;四是判决结果难以实现。本文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整合相关文献和案例数据,对其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二是法官认知存在差异;三是搭乘人救济方式单一。最后本文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探索好意同乘相关理论以及法律规范的完善路径,具体提出以下几点:一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二是统一司法认定标准;三是拓宽搭乘人救济方式。 通过立法明确好意同乘的法定减责事由地位,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减轻好意人赔偿责任提供确切依据,更好地平衡好意人的好意行为与搭乘人的利益保障。本文旨在对好意同乘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适用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好意同乘相关理论,以期在司法实务中统一裁判标准。

关键词

好意同乘/损害赔偿责任/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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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刘海波/白险峰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山西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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