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增设了“主观过错”条款,体现了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化的治理理念,行政执法不仅仅要追求效率,也要实现公平正义价值,全面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然而,“主观过错”条款的增设仍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其所运用的过错推定模式也不能说明我国已经确立了一般模式的主观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归责领域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主观过错”条款的增设没能改变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客观归责的主流立场。其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作为公法领域的两种惩处方式,虽有界限但亦有共性,这就为借鉴刑事处罚制度中对于主观要件的规定完善行政处罚归责制度提供了机会,但是目前学界仍对此存有争议,未能形成共识。最后,在证明标准上,新《行政处罚法》对“主观过错”条款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内容过于笼统,立法层面上适用规则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法定不予行政处罚事由在行政处罚实践中的运用。这些问题都是限制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归责领域有效适用和完善的症结所在。 主观过错责任原则所体现的“无过错不处罚”现已成为大多数国家行政处罚立法的准则。通过对域外国家行政处罚归责制度中对于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规定的研究,得到了我国行政处罚责任原则完善的启示。所以,有必要在新《行政处罚法》全面实施的前提下,对未来我国行政处罚责任原则完善的可能路径提出一些设想。首先,通过将主观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为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理念教育,建立健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制度,构建一套完整的归责体系。其次,通过对借鉴刑罚理论存在的争议点进行疏通,形成了借鉴过程中要灵活变通不能简单套用的共识。最后,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主观过错的适用,即明确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主观过错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适用条件、主观过错适用的处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