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法制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多样,行政处罚领域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一直广受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罚款”,但该条文所规定的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类似于一项规则,仅仅规定在分则部分,并未写进《行政处罚法》的总则部分。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增加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也就是确立了行政罚款法条竞合时,适用“择一重”规则,避免了多头罚款现象的发生,但遗憾地是此次修订并未涉及除罚款外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仍然无法遏制其它行政处罚种类的多头处罚,仍然无法回答行政处罚实践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所带来的全部问题。 笔者以当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立法背景为基础,对一事不再罚原则域内外的有关理论进行了广泛的搜集和整理,在此基础上运用了文献分析法、社会实证法、比较研究法,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及其完善开展了深入研究,尝试提出建设性的解决办法。通过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深入探索,发现各位专家学者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与解释存在着诸多差异。研究发现,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仅仅适用罚款的局限性也渐渐暴露了出来,具体从立法、执法实践、监督管理三个层面阐述了暴露出来的问题,并以暴露的问题为角度进行成因分析,做到了研究角度创新,创新之处在于,通过问题表象分析实质成因,接着根据问题的实质成因,寻求解决问题的创新性解决方案,希望促进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发展。通过对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及其完善研究,发现日后完善《行政处罚法》第29条罚款适用的规则是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