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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权民法保护研究

杨婷

声音权民法保护研究

杨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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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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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一次对自然人声音的相关保护进行规定,体现在第1023条第2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通过参照适用有关肖像权保护的规定”。一直以来我国都忽略了对自然人声音利益的保护,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情况有所改变。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信息传递优势,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传递时越来越方便,声音的传播范围越来越广,其中所蕴含的商业利益也越来越多。在日常生活中,公民通过各种有声平台,创造具有个人特色的声音产品,使得市场上出现大量声音产品,并不断挖掘声音的价值,使得对声音利益的应用更为广泛,这就会导致侵犯声音利益的风险不断增大。因此,人们开始重视对权利的保护,对人格权进行全面保护的现实需求越来越高,声音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事权益,应得到法律相应的保护。 从目前的立法条文来看,《民法典》关于声音保护的法律依据,是通过参照肖像权保护的方法来保护声音,声音是听觉性人格,而肖像是视觉性人格,二者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以此产生的权利内容、行使权利的方式、侵权的方式等,形成不同的保护性规则。声音权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下而产生的,如同姓名权和肖像权一样,具有可辨识性,都起着人格标识的作用,能体现个人意愿。但声音权与肖像权二者有着相似之处,但也有着不同,通过肖像权的保护规定并不能对声音权进行全面保护,此外在著作权和声音商标权中也不能全面保护自然人的声音权。我国立法对声音权利的法律定位主要是从被动保护的角度来确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对声音权的法律地位进行肯定,所以不能对声音权的各种具体权能进行进一步的界定。 其次,参考适用“有关规定”一词,其含义不清,对声音权的侵权方式的保护是不够准确和全面的,自由裁量权大,会影响参照适用方式的保护效果。此外声音权受到侵害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补偿,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声音权受侵害时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我们有必要通过一种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的形式来对声音权进行立法,从而有效地保护公众的声音利益。若对声音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独立地位进行明确,进而对司法实践进行指导,建立起声音权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体现了尊重声音权人的人格自由与尊严,对声音权人的私权利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关系进行协调的精神。

关键词

声音权/民法保护/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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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阳东辉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广西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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