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初新冠病毒疫情暴发以来,社会秩序维系与国家治理推行均面临严峻挑战,全领域与全方位的社会治理举措处于强力推进之中。其中,法治的力量不可或缺,而刑事法基于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就必然要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基于各方面的原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实际司法应用在新冠疫情来袭之前基本处于“休眠”状态,但2020年后却迎来了“高光时刻”,司法案例层出不穷。至2023年年初,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与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在新背景下开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适用相关论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依据相关立法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违法犯罪行为。从历史沿革来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立法经历了“休眠”“唤醒”“高光”三个时期。就当前阶段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治理导向而言,“严”应因时而动,“宽”要细分情形,并需动态性综合考量平衡“严”与“宽”的关系。 就司法适用的症结而言,其主要体现为:其一,构成要件要素认定范围呈现扩大化,体现于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及刑法修正当中,主要围绕“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相关规定而展开;其二,罪过形式判断标准呈现模糊化,“过失说”“故意说”“混合说”各表其理,莫衷一是;其三,有责性判断逻辑呈现危险化,表现于“严重危险”、具体危险犯、保护法益三个理论层次。 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症结可剖析如下:其一,公共卫生领域行政治理缺位,体现为行政治理法制体系有待完善、行政治理制度流程设置欠缺、行政治理分支机制运行乏力;其二,风险刑法视域下刑法治理前置,理由可归结为预防性控制犯罪实有必要及新背景提出特殊诉求;其三,非过失论存在的诸多疏漏,旧过失论对于新阶段治理需求存在不适应。 疏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疑难,可着眼于以下方面:其一,以制裁论为视域进行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衔接构建,要推动行政制裁的前置与刑事制裁的接续,要在实践中进行平衡性把握,要警惕司法解释扩张性效应;其二,明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严重危险”判断标准,具体包括树立实害化的根本指向、引入专业性的判断意见、确认具有一定具象的危害后果;其三,在疫情防控相关治理中,应提倡新过失论的贯彻,更加契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整体方向,利于提升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背景中的刑事司法认定水平,利于对新社会治理背景中的刑事司法进行必要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