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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不可抗力规则适用问题研究

吴泊涯

《民法典》侵权责任不可抗力规则适用问题研究

吴泊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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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南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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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可抗力制度作为民法领域中,责任划分与风险分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侵权责任领域亦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侵权责任领域的不可抗力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所吸收,成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组成部分。但其对于侵权责任领域不可抗力适用存在的部分问题,依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随着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不可抗力的表现形式不断增多,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大幅增加,侵权责任领域对于不可抗力的适用频率必然呈上升趋势。因此,有必要对当下的《民法典》侵权责任领域不可抗力规则司法现状进行研究分析,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要想正确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首先需要掌握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依据不同学说对于不可抗力认定所考量的不同方面的因素进行区分,可以将不可抗力的认定理论分为三种学说,即不可抗力认定主观说、不可抗力认定客观说及不可抗力认定折衷说。折衷说主张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考量,其要求客观事件既要符合主观方面的标准,亦要符合客观方面的要求。折衷说也是当前的主流学说。其次,要将不可抗力与相似概念进行区分,对于侵权责任领域中,不可抗力易与意外事件混淆,这会导致不可抗力规则适用范围扩大造成滥用。最后,侵权责任领域要区分归责原则对不可抗力进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将直接影响到该类责任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抗辩。 本文选取近三年来侵权责任领域不可抗力共68个二审及再审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发现《民法典》侵权责任领域不可抗力规则适用可能存在:不可抗力认定标准不统一、过错责任不可抗力规则免责效果不明确、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适用模糊等一系列问题。不同法院对于类似案件中不可抗力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主要原因是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法条上规定的太过于抽象与笼统,导致在实践中法官难以具体把握不可抗力的认定的具体内涵,亦无法依据法条建立不可抗力认定的统一标准。而对于过错责任不可抗力规则免责效果不明确的问题,其区别在于法官是运用“全有或全无”作为理论支撑,还是将原因力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问题则是因为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民法典》第180条“法律另有规定”的理解存在争议,法律亦未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其在适用上显得十分模糊。 针对上述侵权责任领域不可抗力适用存在的问题,本文尝试提出三大完善建议:一是不可抗力认定标准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从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涵的明确和不可抗力认定的类型化两方面,来促进不可抗力的认定达成一个客观统一的标准,实现司法公正。二是过错责任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的完善,法官可以引入原因力理论作为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依据客观事件发生是否切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案件分为单因一果与多因一果两种情况。在单因一果的情况中,客观情况切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行为人可主张免除全部赔偿责任;在多因一果情况中,客观事件没有切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该介入因素不构成不可抗力,法官应根据客观事件及行为人在损害结果中的作用力来分配责任。三是无过错责任中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的明确。首先应当明确《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的“法律另有规定”为消极规定,同时通过考量不同类型无过错责任行为的危险性、该无过错责任立法的价值取向等因素,贯彻“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来判断具体各类无过错责任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关键词

民法典/侵权责任/不可抗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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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导师

杨峰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南昌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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