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义原则虽由无知之幕产生,但是,当正义原则运行于社会之中却又面对着切实遵循的难题,究其原因就在于人们缺乏做正义之事的动机。当自利契约论者试图通过自利理性的方式来确证人们遵循正义的动机时,罗尔斯作为非自利契约论者则提出了与此不同的道德心理学解决方案。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契约当事人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是符合人们的道德心理基础。它能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激发出情感认同并形成一种按照正义原则去行动的欲望。 为此,他的道德心理学理论从概述人们道德正义感如何形成的道德情感发展论出发:即个体经由道德发展的三个阶段,最后会在其原则阶段形成对正义原则规范的正义感。这种正义感具有互惠性和实践性的正面特征,它也会延伸出其反面道德情感。当某人违反了正义原则,做了不义之事就会产生相应的负罪感和羞耻感。所以,正义感是区别于喜怒哀乐式的自然情感,对正义进行情感反馈地必然是一种具有道德意义的高级情感。罗尔斯主张,正义观念由于主体道德心理层面上正义感的加持,与功利主义观念相比,它是具有稳定性的道德观念。同时,经由道德心理培养起的正义感个体。他享有平等正义的保障,不受妒忌心理的影响,能够在与他人进行社会合作时,明确自身的职责与义务,遵守合作条款。当他在追求既定目标欲望的过程中,与按照正义原则行事的正义感欲望发生分歧时能够自觉给予正义感以优先地位。所以,正义感与个人善目标的追求保持一致,是个体最重要的目标欲望。罗尔斯道德心理学理论,无论对个人德性的培养还是社会制度的维护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对我国当下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构建也具有重要的实践借鉴意义。